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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庭信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公司提供文件、披露公告及其签章、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副本、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前提下,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司已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已达15日。

3、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5日14:30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港边田一路6号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号楼4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至9:25以及9:30至11:30以及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

15至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

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以及股东登记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9809995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981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会股

权登记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合计8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1033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09%。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据此,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9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19133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2519%。

3、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其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146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259%;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1904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5532%;反对

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新增、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082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107%;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8982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489%;反对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082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107%;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8982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489%;反对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082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107%;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8982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489%;反对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4《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082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107%;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8982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489%;反对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082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107%;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8982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489%;反对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082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107%;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8982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489%;反对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082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107%;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8982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489%;反对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082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107%;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8982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489%;反对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082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107%;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8982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489%;反对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082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107%;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8982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489%;反对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1《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082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107%;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8982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489%;反对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1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060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054%;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8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8960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1443%;反对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弃权

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3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并结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1913356股,同意417146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259%;反对19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38%;

弃权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904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5532%;反对1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42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沈国权张东晓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王廉洁年月日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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