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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于2024年4月26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

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

事长一名,不设副董事长。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1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

第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董事的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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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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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十三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董事长产生及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

办的事务,董事会的对外联络工作,联系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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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收购、并购或其他募集资金安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议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各类主营业务的总体发展进行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负责对兼并、收购方案的设计并对管理层提交的方案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审议分支机构的战略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审议人力资源战略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三)审议企业战略发展及其他专项战略发展规划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四)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

(十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核心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及其

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

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理层实施财务报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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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的有效性;

(三)检查、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效果进行评价;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和评估其工作;采取合适措施

监督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师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师对于董事会和审计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最终责任;

(五)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

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七)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八)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九)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标准进行界定;

(十)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十一)对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审批的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备案;

(十二)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报监事会;

(十三)审核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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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董事会的召开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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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紧急情况时,总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二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

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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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出临时提案,但不得提议取消已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第三十八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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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或举手。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信、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电话方式、视频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它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会决议需由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董事会也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件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个董事。如果董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再召开董事会会议。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长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除非已获得委托董事根据本规则作出的授权,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现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11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采取书面方式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

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五条除本规则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财

务资助等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七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及后一年度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相关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根据法律规定等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12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一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二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与会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13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九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董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记

录和监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公司,并将股东名册存放于代理机构以备查。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

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

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投资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董事会决议或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和解聘文件;

14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

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议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评价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董事会决议或报股东大会审批批准后,由董事会组织实施;

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其他财经方案,经董事长主持有关部门和人员拟定。

审议后,交董事会制定方案并作出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时,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集中决策程序,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对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重大交易事项进行批准:

1、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3)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除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外提供的担保;

(6)超过上述标准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并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并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低于最近

15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3)超过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3、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

16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定为准。

第七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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