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浙江恒威: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5-20 查看全文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陈育芳律师、杨晨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在贵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77号)举行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了审查,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贵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以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58人,代表股份72310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36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50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215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0%。

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系2025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持有效证明文件。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汪剑平先生主持,对会议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7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4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审议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7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24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5%。

审议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7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弃权4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

审议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7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弃权19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537%;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57%;弃权19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06%。

审议结果:通过。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7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7%;反对32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6%;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4403%;反对32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865%;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33%。

审议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7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5%;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26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3939%;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352%;弃权26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709%。

审议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4%;反对3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021%;反对36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247%;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33%。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审议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4%;反对3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021%;反对36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247%;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33%。

审议结果:通过。

9、《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7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5%;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26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3939%;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352%;弃权26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709%。

审议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贵公司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波

经办律师:

陈育芳杨晨

日期:2025年5月20日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