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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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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25号

致: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浙江恒威电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2026年 4月 27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等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

2026年5月18日下午14:3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77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信达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持有公司股份7192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517%。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2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3名,持有公司股份

22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6项议案。

2.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6%;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6907%;反

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17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24%。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6%;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690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17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24%。

3.《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5%;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6%;

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4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637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1769%;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54%。

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4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57%;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36%;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6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2722%;反

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95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24%。

5.《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关于制定<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6%;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690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17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24%。

5.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6%;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690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17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24%。

6.《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6%;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5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3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690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17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24%。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王翠萍姜正建李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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