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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浙江恒威”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浙江恒威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王森鹤、张渝

联系电话021-58835113

1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222

注册资本10024.16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77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77号法定代表人汪剑平

实际控制人汪剑平、徐燕云、汪骁阳、汪剑红、傅庆华、傅煜董事会秘书杨菊

联系电话0573-822358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结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发行人及其董监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的制度;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2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714.1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797号)。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23年4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4月24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及《关于建设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原实施项目“高性能环保电池新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截至2023年3月31日尚未使用的全部资金用于“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目”,投资地点为越南,实施主体为拟成立的越南孙公司。原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池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智能工厂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截至2023年3月31日尚未使用的全部资金用于“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三)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3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孙)在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先以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先行垫资主体的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四)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募投项目

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截至2025年4月30日剩余的全部超募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现金管理收益等合计

约5067.74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转出时的金额为准)一并投入公司在建的募

投项目“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目”,并等额减少拟投入的自有资金金额。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保荐代表人

4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因谭国泰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职责。为此,招商证券决定指派赖斌先生自2023年10月20日起接替谭国泰先生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剩余督导期的保荐工作。

因赖斌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职责。为此,招商证券决定指派张渝女士自2024年7月18日起接替赖斌先生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剩余督导期的保荐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5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通过对浙江恒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浙江恒威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6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森鹤张渝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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