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8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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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公司章程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其规定做好信息申报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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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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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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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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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五章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一节在任期间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为基数,按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五条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6-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节离任之后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修订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已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六章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深交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
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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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