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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荣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

1法律意见书(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根据《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11月27日15:00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28号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表股份

2法律意见书141093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的73.710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4048276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3918%。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人,代表股份

610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19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

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黄焕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张志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赵成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林海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屈义俭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蒋基路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王铁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王跃中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4.《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4.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4.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4.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4.09《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10《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4.11《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4.12《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4.13《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议案3、4.01、4.0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的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黄焕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为:同意14051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5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95%。

黄焕然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张志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为:同意140510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0%。

张志华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赵成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为:同意140510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7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5%。

赵成华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林海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法律意见书

投票情况为:同意140510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7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5%。

林海舟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屈义俭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为:同意14051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0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40%。

屈义俭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的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蒋基路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为:同意140511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9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08%。

蒋基路女士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王铁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为:同意140511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9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09%。

王铁刚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王跃中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法律意见书

投票情况为:同意140513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0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6%。

王跃中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

140907982股同意,184007股反对,1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687%%,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5222股同意,184007股反对,1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69.6481%。

4.《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

140908282股同意,1840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68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5522股同意,1840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69.6973%。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

140907782股同意,1845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68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7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5022股同意,1845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69.6154%。

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0907782股同意,1845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5022股同意,1845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69.6154%。

4.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0914282股同意,160507股反对,18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31522股同意,160507股反对,18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3.0302%。

4.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0914282股同意,160507股反对,18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31522股同意,160507股反对,18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3.0302%。

4.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0914782股同意,160007股反对,18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32022股同意,160007股反对,18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70.7619%。

4.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8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140914282股同意,160507股反对,18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31522股同意,160507股反对,18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3.0302%。

4.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0931782股同意,1605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49022股同意,1605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73.5464%。

4.09《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0932282股同意,1600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49522股同意,1600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73.6283%。

4.10《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0932282股同意,1600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49522股同意,1600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73.6283%。

4.11《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0912782股同意,160507股反对,20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9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30022股同意,160507股反对,20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70.4343%。

4.12《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0927582股同意,1647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44822股同意,1647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72.8585%。

4.13《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0907782股同意,1845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5022股同意,184507股反对,1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69.615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黄超颖

经办律师:

文翰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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