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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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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555号

致: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恒勃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勃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恒勃股份于2025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1500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书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2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勃股份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9人,代表股份642676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132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恒勃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61764400股,反对股份2300股,弃权股份250093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50%。

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经表决,同意股份64265334股,反对股份23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64265334股,反对股份23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3)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64265334股,反对股份23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4)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64265334股,反对股份23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5)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64265334股,反对股份23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6)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64265334股,反对股份23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7)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64265334股,反对股份23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8)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64265334股,反对股份23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4(9)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64265334股,反对股份23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10)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64265334股,反对股份23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11)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64265334股,反对股份23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恒勃股份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议案与第2项议案中的第(1)(2)项子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董一平付涵冰

2025年11月14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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