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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7-28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2288传真:021-38862288*101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恒勃股份、公司指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5年指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激励计划(草案)》指案)》

限制性股票指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指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激励对象指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指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首次授予、本次授予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激

本次调整指励对象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自律监管指南》指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法律意见书指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元指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258号

致: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恒勃股份2025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恒勃股份的股票,

恒勃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5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2025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恒勃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恒勃股份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

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5年6月13日,公司公告了《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5年6月25日,公司公告了《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5.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依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同意据此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激励对象人数。前述调整完成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52.50万股调整为51.9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88人调整为87人。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的规定,公司实施派息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减去每股的派息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数为基数(现有总股份103380000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880046股后为101499954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2629980.6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本次派息总金额÷公司总股本*10股=42629980.68元/103380000股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0股=4.123619元。根据《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6月30日实施完毕。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43.13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1.75元/股。因此,调整后本激励

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43.13-0.4123619≈42.72元/股,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51.75-0.4123619≈51.34元/股。

经核查,公司已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42.72元/股,

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51.34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据此,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52.50万股调整为51.90万股,激励对象由88人调整为87人;本激励计划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42.72元/股;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调整为51.34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恒勃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5]4026号”《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4423号”《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7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

6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7月28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2025年6月25日,公司公告了《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亦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42.7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47.10万股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并同意公司以51.3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51.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42.7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47.10万股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并同意公司以51.3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51.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监事会核查意见、《恒勃控股股份

7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

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魏伟强:

马靖仪: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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