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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恒勃股份、公司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6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年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 指

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首次授予、本次授

指 公司向 5名激励对象授予 34.0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自律监管指引》 指

办理(2026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指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431号

致: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恒勃股份 2026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2026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恒勃股份的股票,

与恒勃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4.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6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6 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恒勃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恒勃股份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首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6年 9月 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年 9月 2日至 2026年 9月 1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通过公司网站、内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2026年 9月 12日,公司公告了《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 9月 17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6 年 9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首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恒勃股份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6]6188号”

《审计报告》和“中汇会审[2026]6191 号”《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首次授予的 5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首次授予的授予日2026 年 9月 17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 9月 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年 9月 21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2026年 9月 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9.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授予 3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首次授予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

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 魏伟强:

马靖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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