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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25证券简称:恒勃股份公告编号:2025-035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1500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书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45人,代表股份775786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432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依据公司总股本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总数计算,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31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098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4398636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336%。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代表股份

43986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3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代表股份43986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336%。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联股东周书忠、胡婉音、周恒跋以及台州启恒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下述议案1-3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31800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下述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39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39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39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39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董一平律师、付涵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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