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6]AN151-10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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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致: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因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已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须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长三角区域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试行版》,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发行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文件及相关公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其公开披露的公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所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等网站查询(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并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本所律师认为,除须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外,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查验发行人上市后公开披露的公告等文件,新期间内,发行人股本及演变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发行人已就 2026年7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经查验发行人公告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周书忠 30,090,000 29.11
2 胡婉音 18,054,000 17.46
3 东台启恒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000,000 12.57
4 周恒跋 12,036,000 11.64
5 海南明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648,669 1.59
6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777,925 0.75
7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鹏华碳中和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86,701 0.66
8 高盛国际-自有资金 539,265 0.52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富国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22,600 0.51
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中欧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72,100 0.46
(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公告、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30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现拥有的相关资质和许可,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陈述、《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截至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系指WOONWEEYUEN&PARTNERS于2026年6月17日出具的《DUE DILIGENCE REPORT ON PLASSEIN INDUSTRY SDN.BHD.& HIGH PERFORMANCETECHNOLOGY SDN.BHD.》、2026年6 月30日出具的《DUE DILIGENCE REPORT ON PLASSEININDUSTRYSDN.BHD.》、2026年7月31日出具的《DUEDILIGENCEREPORTONHIGHPERFORMANCETECHNOLOGYSDN.BHD.》《关于HIGH PERFORMANCETECHNOLOGY SDN.BHD.的拟向马来西亚柔佛州环境局申请支持函的尽职调查报告》、2026年8月31日出具的《DUEDILIGENCEREPORTONHIGHPERFORMANCETECHNOLOGY SDN.BHD.》DeHengARKO于2026年7月9日出具的《LEGALOPINION—PTOPTIMAELEKTRONIKMANUFAKTUR》及于2026年9月3日出具的《UPDATEDLEGALOPINION—PT OPTIMA ELEKTRONIK MANUFAKTUR》、MERCURY GENERAL于2026 年7月8日及2026年9月3日出具的《关于日本恒勃株式会社法律意见书》。
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仍有8家境外子公司,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变化如下: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HPT 注册地址变更为 NO.7,JALAN FIRMA 3/1,KAWASAN PERINDUSTRIAN TEBRAUIV,81100 JOHORBAHRU,JOHOR.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陈述及其公告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新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公告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相关生产经营资质和许可、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业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发行人公告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查验,截至2026年6月30日,周书忠、胡婉音及周恒跋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周书忠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启恒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确认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截至查询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1 恒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投资
2 苏州恒勃幂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投资
3 东台启恒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台州启恒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投资
4 东莞银诺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银诺真空镀膜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消费电子领域塑料制品制造、销售;塑胶表面处理;喷涂加工;真空镀膜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5 浙江恒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教育
6 银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销售贸易
7 东莞银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消费电子领域塑料制品制造、销售;塑胶表面处理;喷涂加工;真空镀膜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8 湖南铮烁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无实际经营
9 台州市恒勃技工学校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学校
10 广东银诺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无实际经营
11 江门银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无实际经营
3.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经查验,除启恒投资外,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4.发行人的控股、参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公告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共拥有12 家境内控股子公司,8家境外控股子公司,新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5.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6.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及声明及其居民身份证,新期间内,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7.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的陈述及声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法人外)如下所示: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1 榆林硅沃科技有限公司 周书忠持股49%,周书忠担任执行董事,胡婉音担任监事的公司 -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浙江锦帆制冷器材有限公司 胡婉音之兄弟胡德林担任经理的企业 -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家用电器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钢压延加工;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 台州市锦帆制冷器材有限公司 胡婉音之兄弟胡德林持股60%且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空调器配件、模具、塑料制品、喷雾器及配件制造,家用电器、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摩托车批发零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凭有关许可证经营)。
4 沈阳林德制冷器材有限公司 胡婉音之兄弟胡德林持股62.96%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空调器配件、模具、塑料制品、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仅用于筹建本企业,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期为一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沈阳德润星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胡婉音之兄弟胡德林持股55%且担任监事的企业 冷冻、冷藏、空调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制冷配件制造、销售;电子零部件销售;环境试验设备制造、安装、调试。
6 台州博夫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阮江平之父阮官富持股10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公司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研发制造,食品、饮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家用电力器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泵、阀门、风机、风扇、风动及电动工具制造;纺织品、服装、家庭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建材、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
7 德国博夫曼集团有限公司 阮江平之父阮官富持股100%且担任董事的公司 无实际经营。
8 台州市椒江即刻刻章社 阮江平之妻妹邱春燕为经营者 许可项目:公章刻制;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办公服务;打字复印;摄影扩印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办公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 台州市恒勃技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恒勃教育持股45%,恒勃技工学校持股5%,阮江平担任监事的企业 -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招生辅助服务;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安全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供应链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个人商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 妙洁科技(台州)有限公司 阮官富直接持股90%,通过其持股100%的台州博夫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且担任执行董事、经理,邱春燕担任监事的企业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电子产品研发;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家用电力器具、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家用电器销售;兼营其他一切合法业务,其中属于依法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 台州翼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邱春燕持股100%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税务服务;财务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采购代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工商登记代理代办;办公用品销售;办公服务;打字复印;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平面设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2 台州市恩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程金明持股60%;张巧红持股4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 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兴斌持股0.80%且担任董事的企业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低压开关及保护控制装置、金属压力容器、泵及真空设备、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专用仪器仪表、塑料制品、通用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
14 浙江曙光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王兴斌担任董事的企业 一般项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教学专用仪器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动漫游戏开发;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纸制造;音像制品出租;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5 浙江云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兴斌担任董事的企业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检验、整理服务;服饰研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辅料销售;鞋帽批发;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鞋帽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6 易歌企业管理(台州)有限公司 王兴斌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且持股100%的企业,陈彩娇担任监事 -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财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7 浙江中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王兴斌担任副所长 审查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会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8 浙江乔其森科技有限公司 王兴斌担任董事的企业 卫生洁具、水龙头、阀门、水泵、轴承、低压开关、风机、电机、除尘设备、反渗透制水装置、模具、气动电磁线圈、电子计数器(以上均不含国家产业政策禁止项目)研发、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9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 项先权担任主任 法律相关服务
20 台州正和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王兴斌持股95%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21 台州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武建伟持股40%并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般项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3D打印服务;塑料加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工专用设备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2 台州开物智能制造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建伟持股20%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3 台州伟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武建伟持股60%的企业 -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4 台州云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孙飞燕持股100%的企业 机电设备设计、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自动化设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工业自动控制装置、普通机械配件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5 浙江旺潮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云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持股55%的企业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此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8.其他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陈述、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1 Teo Chin Lam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担保关系及往来款项的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及董事
GRAN0A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2 Law PeyHuah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担保关系及往来款项的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及董事
3 Low HowFung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担保关系及往来款项的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及董事
4 LooiChoyChoon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担保关系及往来款项的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及董事
9.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告的各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号 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1 温岭市艺鸣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王兴斌担任监事;陈彩娇持股100%且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已于2024年4月注销 许可项目:从事艺术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 台州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武建伟担任董事、经理的企业,已于2023年7月注销 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产品研发、新材料研发;科技中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台州市联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武建伟曾持股100%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自动化设备设计、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技术咨询及转让;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普通机械配件制造、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台州伟杭科技有限公司 武建伟持股60%的企业台州伟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55%的企业,已于2024年7月注销 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金属切削机床销售;软件开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 台州一易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云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0%的公司,已于2024年6月注销 环保设备、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研发、制造、销售;软件开发;环保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子元器件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佛山市顺德区阿波罗环保器材有限公司 李峰曾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面料纺织加工;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消毒器械销售;消毒器械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以上项目不含烟草及其制品,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公告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合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2026年1-6月,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担保
截至2026年6月30日,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GRANDWAY
关联方名称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是否履行完毕
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铱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潮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00 2025.06.26 担保债务实际归还日 否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目 2026年1-6月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391,775.72 5,409,413.08 5,576,619.54 4,345,188.08
经查验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公开披露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公告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登记情况证明,新期间内,发行人新增一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GRANDWA
序号 土地证编号 使用权人 座落 用途 权利性质 终止日期 面积(m2) 抵押情况
1 粤(2026)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036820号 广东恒勃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新棠路(暂命名)与落规划三路交汇处东南侧地段 工业用地 出让 2076.08.22 59,915.51 否
2.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现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8月24日、2026年8月26日、2026年8月31日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信息(查询地址:http://sbj.cnipa.gov.cn,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中国境内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的确认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取得商标证书的注册商标。
3.专利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现持有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8月25日、2026年8月26日、2026年9月1日分别出具的专利档案,并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新增拥有的已经授权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一种碳罐壳体、仿生结构焊接筋及其焊接方法 发行人 发明专利 2026106117346 2026.05.07 原始取得 无
2 探针式液位传感器以及水箱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25217925592 2025.08.21 原始取得 无
3 一种双向快插截止阀母接头及双向快插截止阀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25217354505 2025.08.14 原始取得 无
根据发行人确认、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已授权的专利。
4.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现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并经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
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已授权的软件著作权。
5.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2026年1-6月财务报表,并经查验相关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及主要设备购买凭证,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拥有原值为353,104,583.76元、净值为212,008,790.04元的机器设备;原值为20,789,544.44元、净值为9,561,979.22元的运输工具;原值为42,766,111.65元、净值为25,058,153.16元的电子及其他设备。
6.资产受限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提供的业务合同、《2026 年半年度报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函证发行人开户银行,并经查询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地址:http://www.zhongdengwang.org.cn,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因开立承兑质押、司法受限而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为23,923,504.68元,发行人因开立承兑质押受到限制的应收票据为15,620,772.48元,发行人因开立承兑质押而受到限制的应收款项融资为165,160,555.28元,发行人因借款而受到限制的存货为1,239,487.20元。
7.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2026 年半年度报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在建工程明细表,并经查验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及建设手续文件,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477,680,283.96元,主要为“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及车用进气系统技改项目”。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所持有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查验,除上述已说明的权利负担外,上述新增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二)发行人租赁的财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合同,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一处与生产相关的主要租赁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位置 租赁面积 租赁物/用途
1 广东恒勃 黄坚将 2026.06.01-2028.4.30 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蝴蝶一路16号7栋一楼厂房101室 1,600m2 厂房/生产经营
根据发行人说明,上述租赁房屋出租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东莞市黄江镇梅塘社区居民委员、东莞市黄江镇田心股份经济联合社出具的《产权证明》,其确认“黄江镇田心村聚龙工业园A、B、C、D、E、F、G、H、1套共计 28 栋厂房、宿舍、干部宿舍都属黄坚将本人所有”,根据东莞市黄江镇田心社区居民委员出具的《权属证明》,“兹有东莞市黄江镇田心股份经济联合社与黄坚将于2017年2月9日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土地用途为工用地,该土地的使用期限至2053年1月30日止。现证明位于该地块上的东莞市黄江镇田心社区蝴蝶一路16号聚龙工业园A、B、C、D、E、F、G栋的地上建筑物,在合同的出让期限内,黄坚将有权对外出租”。根据租赁双方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出租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
百一十七条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发行人存在租赁房屋为违法建筑或者出租方违法转租情形,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或被要求返还租赁房屋的法律风险。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材料,上述租赁房屋未在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相关要求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1)发行人子公司租赁的部分房产存在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相应的瑕疵租赁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及子公司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整体面积较低,对发行人整体生产经营影响较小;(2)该等租赁房产出租方已在《厂房租赁合同书》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3)发行人子公司租赁的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等瑕疵,但该等租赁协议不会因出租方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而无效或影响发行人对该等租赁物业享有的占有及使用;(4)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住建部门网站(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等网络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租赁合同效力或被要求返还租赁房屋而产生的诉讼、纠纷,且不存在因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而被处罚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截至2026年6月30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发生变化的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坐落/面积 租赁期限 用途
1 WestliteDormitory(Tampoi)Sdn.Bhd. PLASSEIN No.6, Jalan Bayu,Taman PerindustrianTampoi Jaya,81200JohorBahru,Johor 2026.03.01-2027.02.28 宿舍
2 ChooFoongYin PLASSEIN Blok16C-17-07,Kingsbay, PersiaranDanga Perdana, DangaBay,80200JohorBahru,Johor 2026.03.19-2027.03.18 住宅
3 KurniaRezekiUtama Sdn.Bhd. PLASSEIN BlockD-1-1,PLO275,Jalan Firma 3,Kawasan PerindustrianTebrauIV,81100JohorBahru,Johor 2026.02.01-2027.01.31 -
4 Kurnia RezekiUtama Sdn.Bhd. PLASSEIN BlockC-4-1,PLO275,Jalan Firma 3,Kawasan PerindustrianTebrau IV,81100 JohorBahru, Johor 2026.02.01-2028.01.31 工人宿舍/住宿/住房
5 EmbunKarismaResources(M)Sdn.Bhd PLASSEIN No. 1, Jalan Dewani 2,Kawasan PerindustrianDewani,81100JohorBahru,Johor 2026.02.09-2028.02.08 供人居住的宿舍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查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二)”中所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如下:
1.销售框架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合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合同(指发行人与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签署的销售框架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销售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期限
12 广东恒勃 广汽传祺汽车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以具体订单为准 2026.03.16签订,自签订之日起10年。但在距有效期满的2个月以前甲乙方均无异议,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长5年,以后亦同。
2 发行人 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以具体订单为准 2020.01.01签订,未约定合同期限。
3 广东恒勃 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2.02.02签订,有效期为1年在协议到期的前1个月内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拒绝协议更新的通知时,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以此类推。
4 发行人 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5.05.10-2016.05.09,期限届满2个月前,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不延长合同期限的,合同继续延长1年,以后亦同。
5 发行人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7.01.01-2019.12.31,合同到期后除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货物价格条款以外,合同期限自动延长1年,合同的期限延长不受次数限制。
6 广东恒勃 江门市豪爵物资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0.12.26-2011.12.25,合同期满三个月前,供需双方协商无异议后,合同可延续一年,如此有效期逐年延伸。
7 常州恒勃 常州豪爵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以具体订单为准 2020.07.28签订,有效期为一年;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供需双方协商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一年,如此有效期逐年延长。
8 发行人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7.04.01-2018.12.31,期满终止。需要续签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届满后60日内提出,乙方书面同意后,本合同延续有效期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采购框架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合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框架合同(指发行人与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采购框架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期限 合同价款
1 发行人 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零部件 2023.01.08签订,主合同期限为-年,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期满前60天内若任何一方未对主合同提出书面异议,则主合同除 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2017年1月1日,发行人与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曾签订《外协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GRANDWAY
序号 采购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期限 合同价款
合同零部件价格条款以外的其他所有条款自动延续一年,直至双方签订新的采购主合同。
2 发行人 台州市鸿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零部件 2024.03.02签订,主合同期限为一年,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期满前60天内若任何一方未对主合同提出书面异议,则主合同除合同零部件价格条款以外的其他所有条款自动延续,直至双方签订新的采购主合同。 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3 发行人 苏州卡斯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零部件 2018.08.25.签订,主合同期限为一年,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主合同届满前60天内若任何一方未对主合同提出书面异议,则主合同除合同零部件价格条款以外的所有条款自动延续,直至双方签订新的采购主合同。 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4 发行人 杭州赛纶塞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零部件 2017.01.05签订,主合同期限为一年,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期满前60天内若任何一方未对主合同提出书面异议,则主合同除合同零部件价格条款以外的其他所有条款自动延续一年,直至双方签订新的采购主合同。 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5 发行人 台州路桥恒久橡塑机电配件厂 零部件 2017.08.03签订,主合同期限为一年,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期满前60天内若任何一方未对主合同提出书面异议,则主合同除合同零部件价格条款以外的其他所有条款自动延续一年,直至双方签订新的采购主合同。 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6 发行人 立邦(福建)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 零部件 2024.03.08签订,主合同期限为-年,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期满前60天内若任何一方未对主合同提出书面异议,则主合同除合同零部件价格条款以外的其他所有条款自动延续,直至双方签订新的采购主合同。 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7 发行人 诸暨市通灵实业有限公司 零部件 2018.04.03签订,主合同期限为-年,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期满前60天内若任何一方未对主合同提出书面异议,则主合同除合同零部件价格条款以外的其他所有条款自动延续一年,直至双方签订新的采购主合同。 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8 广东恒勃 中山德盛塑料有限公司 零部件、原材料、辅助材料等 2018.03.01签订,有效期三年,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如无异议,可延续一年,如此有效期逐年延伸。 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9 发行人 台州市橡胶四厂有限公司 零部件 2017.01.05签订,主合同期限为一年,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期满前60天内若任何一方未对主合同提出书面异议,则主合同除合同零部件价格条款以外的其他所有条款自动延续一年,直至双方签订新的采购主合同。 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10 江苏凯正 安徽鑫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零部件 经双方签署即可生效。初始定义期限为无限期。适当的终止通知合同双方均有权在6个月通知期结束后终止合同。 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11 安徽凯正 长春方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零部件 经双方签署即可生效。初始定义期限为无限期。适当的终止通知合同双方均有权在6个月通知期结束后终止合同。 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3.借款及融资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合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及融资合同(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及融资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债务人 债权人 借款/授信金额 合同履行期限
1 《授信协议》 发行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20,000万元 2023.10.25-2026.10.26
2 《集团资产池业务合作及质押协议》 发行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35,000万元 2019.04.16-2039.04.16
3 《借款协议》及《借款补充协议》 PT.OEM 香港潮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000万元 2025.06.26-2027.06.25
4.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合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人/出质人 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担保类型 担保主债权金额
恒勃股份 恒勃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 最高额质押 担保主债权为自2024年2月22日至2026年12月26日期间在人民币5,0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依据与恒勃股份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债权
经查验,上述重大合同有效成立并正常履行。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2026年1-6月的财务报表及其公告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8,935,517.51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费用主要为押金保证金。
2.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2026年1-6月的财务报表及其公告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82,165,834.80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费用主要为押金暂借款、应付其他费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陈述及其公告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5%、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2 增值税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13%、11%、9%、6%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5%
4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5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6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12%、1.2%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2026年1-6月,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三)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查询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陈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有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环境方面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最近三年以来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行政处罚。
十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广东恒勃已就拟实施的“江门进气系统及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工厂项目”相关项目用地取得编号为“粤(2026)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036820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陈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等资料,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及部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信 用 中國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处罚金额超过5,000元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陈述及提供的资料,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及部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及部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等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6年8月31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单个未决诉讼的标的金额超过200万元)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正在进行中的、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 20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情况。
十三、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签署页)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琪
董一平
曹琳
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