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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2288传真:021-38862288*101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恒勃股份、公司指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5年指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指《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指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指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激励对象指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以42.72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本次回购注销指限售的5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作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本次作废指股票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公司章程》指《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元指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062号

致: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恒勃股份2025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恒勃股份的股票,

与恒勃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5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2025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恒勃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恒勃股份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作废,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5年6月13日,公司公告了《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5年6月25日,公司公告了《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5.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6.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及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作废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以及主动辞职、合同到期

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依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1名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离职。因此,公司拟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以及主动辞职、合同到期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依据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披露的《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2.72元/股。

因此,公司将以42.72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以及主动辞职、合同到期

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依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1名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离职。因此,公司拟作废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作废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和

5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作废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作废

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6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魏伟强:

马靖仪: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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