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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1-1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25证券简称:恒勃股份公告编号:2025-067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1500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书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

64267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3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4人,代表股份617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11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256663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1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

股份3123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5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2566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13%。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7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50%;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25009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15%;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25009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64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6《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10《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11《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董一平律师、付涵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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