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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明智能: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常州祥明智能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明智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春保荐机构名称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陈栋、施卫东

联系电话025-5266539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226注册资本108800000元注册地址常州市中吴大道518号主要办公地址常州市中吴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实际控制人张敏联系人王勤平

联系电话0519-8838999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22年3月2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对祥明智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

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将“电机、风机改扩建项目”调整为“电机风机扩建项目”,并对投资总额进行调整,投资总额由12933.60万元增加至18002.08万元,增加投资部分

5068.48万元全部使用超募资金。2022年12月29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调整计划如下:

调整前调整后拟用募集拟用募集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资金投入名称(万元)名称(万元)额额

利用现有厂房改扩建利用存量用地7.29亩

面积约14410平方米,新增用地1.26亩,电机、 ,购置AC电机自动绕 建设厂房22800平方电机

风机线机(暖通产品用)米,购置国产龙门加风机

改扩、电机、风机自动化12933.6012933.60工中心、车床、穿孔18002.0818002.08扩建

建项装配、检测等设备124机等国产设备160台,项目

目台/套,项目达产后可进口加工中心、三坐形成年产电机150万标测量仪、二次元投

台、风机70万台的生影仪等设备9台,项目产规模达产后可形成年产电机200万台、风机95万台的生产规模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是从

公司未来的长期发展战略出发,以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快速发展为契机,以下游行业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以公司产品技术为基础,使公司将自身在电机、风机制造积累的技术和市场资源得到更充分有效的利用。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延长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期限

“电机风机扩建项目”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开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确定。该募投项目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考虑到生产的衔接性和稳定性,调整后的“电机风机扩建项目”将在原有厂房基础上拆除后新建厂房,公司于

2023年2月拆除了建筑物,并于2023年4月13日取得“电机风机扩建项目”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始建设工作,使得项目后续建设进度放缓。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投资内容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电机风机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4年3月25日调整为2025年3月25日,本次调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投资内容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电机风机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5年3月25日调整为2026年3月25日,本次调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投资内容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电机风机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6年3月25日调整为2027年3月25日,本次调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1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5月18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确保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能够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的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期间,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栋施卫东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2026年4月22日(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徐春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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