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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明智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26证券简称:祥明智能公告编号:2025-039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上午9:15

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518号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敏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7、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57639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7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7398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5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241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8人,代表股份241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8人,代表股份241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

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82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8%;

2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31%;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30%;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39%。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2.01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94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6%;

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666%;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30%;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04%。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2.02审议通过《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94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6%;

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36000

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666%;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30%;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2.03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94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6%;

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666%;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30%;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04%。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2.04审议通过《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93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4%;

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765%;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31%;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2.05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94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251%;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30%;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1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2.06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91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9%;

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475%;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20%;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5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2.07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94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

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251%;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30%;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1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漆海峰、薛金豆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6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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