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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明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4 00:00 查看全文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薪酬与岗位价值、担当责任等相结合,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2.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绩效相挂钩,共享成果、共担责任;

3.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考核科学。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的薪酬。

董事会在换届选举时统一审议新一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确需调整的,按

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考核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并在股东单位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另行领取

非独立董事薪酬及津贴;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其他非独立董事薪酬参照本条第(三)项执行;

第1页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情况对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奖金需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综

合确定;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八条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2页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同地区薪资增幅水平:可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所在

地区、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6.董事会、股东会认为应当纳入参考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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