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
部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
(四)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五)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1页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依《公司章程》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者作出执行董事、监事决定、股东决定的会议决议或决定;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四)重大关联交易: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2页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
2.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7.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8.签署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
9.公司或子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
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10.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第3页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
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
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
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4页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
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5页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直
接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
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作为或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作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公司董事会
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
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
第6页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拟报告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
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
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
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
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
第7页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按照《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第8页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