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82号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
经查,2025年8月,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鹰窗业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边书平与深圳市金鳌昊
昆企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及附属备忘录(以下简称协议),上述协议对公司股份转让、控制权让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前述事项构成重大事件,公司实际控制人边书平未按规定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8.7.4条的规定。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边书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4条、第4.3.2条、
第5.1.1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边可仁、董事会秘书邢友伟未能
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
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
1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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