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2139号2栋19-20层
邮政编码:150001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森鹰窗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2025年
11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公开发
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召集人已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1日下午14:00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经济开发区松花江路与兴安路交口森鹰窗业双城办公楼二楼7号会议室召开,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王建杰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1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段为: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时段为:9:15至15:00。公司股东可在上述任一时段内通过相应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均与股东会通知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过程,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2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4人,代表股份
6147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7.87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股份6136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7.753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1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25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41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11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出席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资格以及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提供的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有效表决情况,并查验了出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了1项议案: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经合并统计各项议案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最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46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9,
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14%;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5%。
4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5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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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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