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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28证券简称:实朴检测公告编号:2026-025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2026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号楼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吴耀华女士。公司董事长因公务不能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40334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下同)的34.13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0261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

7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7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7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33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33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33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33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33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33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33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33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33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33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付梦祥律师、姚芳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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