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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泰格: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纽泰格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2年2月22日,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纽泰格”、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并负责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公司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国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华泰联合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信证券承接。

2023年7月18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

限均已届满,国信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

1保荐人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王水兵、杨涛

联系电话010-88005280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发行人名称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纽泰格证券代码301229注册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松江路161号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松江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张义

实际控制人张义、戈小燕、戈浩勇联系人杨军

联系电话0517-84997388

传真号码0517-84991388

电子信箱 ntg-bd@jsntg.com

网址 http://www.jsntg.com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2月22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2023年7月18日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1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4月17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7日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2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在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

1、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纽泰格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在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及相关核查意见等文件。

五、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保荐机构

2023年1月,公司聘请国信证券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国信证券委派保

3荐代表人王水兵先生、杨涛先生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国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履行了公告程序。

(二)募投项目相关事项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进行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8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江苏迈尔汽车铝铸零部件新产品开发生产项目”、“江苏迈尔年加工4000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江苏迈尔年产1000套模具生产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将上述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该项目募集资金剩余金额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待募投项目合同尾款支付完毕之后,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注销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项目实施主体、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之“滤清器机加工产线建设项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高精密汽车铝制零部件生产线项目”和“模具车间改造升级项目”在实际投入过程中受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项目的整体进度放缓,预计无法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为维护好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公司对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上述项目分别延期至2026年2月、2026年6月和2026年6月。

2026年2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滤清器机加工产线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该项目进行结项,并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高精密汽车铝制零部件生产线项目”和“模具车间改造升级项目”的投资进度

分别为48.44%、38.40%,项目的整体实施进度缓慢。

4保荐人提请公司关注投资进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募投项目延期或变更的情形,

并督促公司加快募集资金投入;若内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审慎评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2024年度及2025年度业绩下滑

2024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61.19万元,同比下降

26.20%;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94.08万元,同比下降

29.23%,主要原因系:(1)原材料铝锭价格持续走高;(2)客户降本要求;(3)

部分定点新业务尚处于产量爬坡阶段;(4)部分存货减值;(5)研发投入增加等导致成本费用有了一定提高。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重视上述问题,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督促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外部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防范潜在风险,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事项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承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阶段、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承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阶段、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尽职推荐阶段与持续督导阶段,纽泰格聘

5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纽泰格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纽泰格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纽泰格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保荐人对纽泰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督导期已届满,但截至2025年12月31日,纽泰格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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