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助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
岗位价值、责任大小、个人能力及绩效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同时完
善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普通职工平均薪
1酬增长水平应综合考虑公司业绩增速、区域经济增速及物价增长水平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2(一)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制定后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
(三)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与岗位责任
确定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组成。具体如下:
1、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内容与等级确定,包
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
2、绩效薪酬:根据其业绩考核情况确定,与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中长期激励: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八条在公司会计年度开始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九条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成立考核小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确定前述人员的绩效薪酬,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确定。具体绩效评定可以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复评。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并分别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
70%按照月度考核结果与基本薪酬一同发放,绩效薪酬的30%在公司年度报告披
3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津贴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其他款项;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参考市场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岗位调整等因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薪酬调整。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4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当相应下降。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并参考其过往薪酬水平,给予中长期激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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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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