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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

1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2(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3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

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4(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计划和报告,并至少每年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应建议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予以披露,并提出整改和防范的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

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5合;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六)公司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7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

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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