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
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
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实时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交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
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
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交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说明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上市交易前,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公告。
第二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有关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需要季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
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
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
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大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事宜(参见第三十九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
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
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
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第五十四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二)涉及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的情况的,应当一并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交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交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
间内向深交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
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
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公司向监管部门、深交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
指定的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深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董事会办公室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八章保密措施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
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四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七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十章信息沟通
第七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的媒体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中指定1~3家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条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应登载于深交所网站。
第八十一条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二章相关责任
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免除相应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三)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八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适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五)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深交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深交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