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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沃科技:飞沃科技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6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议案内容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湖南省常德

市桃源县陬市镇东新路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或授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5人,代表股份

38330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614%。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

份33570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088%,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9人,代表股份4759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3、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

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须回避表决的股东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13868股,占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7%;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4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9%;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15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6%;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6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7%;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1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4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1%;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9%;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1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4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1%;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9%;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13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7%;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4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9%;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13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7%;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4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9%;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86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4%;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7%;

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86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4%;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7%;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张友君先生、刘杰先生、上海弗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湖南财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子、孙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13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7%;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4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0%;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0%;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13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4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9%;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1%;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85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3%;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7%;

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5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3%;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7%;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张友君先生、刘杰先生、上海弗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用途及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13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7%;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4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9%;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经查验,上述第4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特别决议要求;其他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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