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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帮股份: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2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号无国界 26号楼 9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国浩”或“我们”)接受成都

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帮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限定的基本事实、前提与假设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我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

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程序的合法合规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指标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与假设,本所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盛帮股份系由成都盛帮密封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8号)核准,盛帮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87万股,并于2022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盛帮股份,股票代码为301233。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其股票在深交所持续交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持有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762270090B”的《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1700024号)、《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1700026 号),《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公

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

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需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计划(草案)》所载明的主要事项2026年9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实施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个人各

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等,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所载明的主要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股权激励的目的,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

2、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6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上年末公司员工总数为841人)的7.85%,包括:

(1)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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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如下:

1、本激励计划股票的种类、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176.68万股的1.50%;其中首次授予10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176.68万股的1.40%;预留授予7.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176.68万股的0.1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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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本总额的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告日公司股本总(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范德波 董事、 副总经理 7 6.48% 0.10%

2 付强 董事、 副总经理 7 6.48% 0.10%

3 张金梅 副总经理 7 6.48% 0.10%

财务负责人、 董

4 黄丽 7 6.48% 0.10%

事会秘书

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62人) 73 67.59% 1.02%

预留 7 6.48% 0.10%

合计 108.00 100.00% 1.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

舍五入所致,下同。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分别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并载明了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激励对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

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四)项、

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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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如下: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须在股东会通过后60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三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授予的第一个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00%解除限售期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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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授予的第二个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00%解除限售期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授予的第三个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00%解除限售期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6年 9月 30 日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6年 9月 30日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安排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0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0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应当终止解除限售,公司将予以回购注销。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解除限售后不设置禁售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40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4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00%,即每股32.79元的50.00%,为每股

16.40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00%,即每股32.61元的50.00%,为每股16.31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

* 首次授予部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考核营业收入实现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年 10%;或以 2023年-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准,2026年

考核净利润实现增长 8%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考核营业收入实现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年 15%;或以 2023年-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准,2027年

考核净利润实现增长 18%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考核营业收入实现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8年 20%;或以 2023年-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准,2028年

考核净利润实现增长 28%

注:2023年-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 2023年-2025年的经审计的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的平均值;考核期 2026年-2028年“考核净利润”指考核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剔除公司考核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 预留授予部分

若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7-2028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解除限售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考核营业收入实现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7年 长 15%;或以 2023年-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准,2027年考核净利润实现增长 18%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考核营业收入实现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8年 长 20%;或以 2023年-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准,2028年考核净利润实现增长 28%

注:2023年-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 2023年-2025年的经审计的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的平均值;考核期 2027年-2028年“考核净利润”指考核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剔除公司考核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对应解锁比例考核指标增长

M≥100% 95%≤M<100% 90%≤M<95% 85%≤M<90% M<85%率达成率

解锁比例 100% M% 80% 60% 0%

注:上表中解除限售比例为 M 处,以最终实际计算得出的总百分比进行解除限售,总百分比数值四舍五入取整。

各解除限售期内,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

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4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第一类限制性

绩效评定 A B C D股票

解锁比例 100.00% 80.00% 0.00%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

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5)考核结果的运用: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考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2026年9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6年9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盛帮股份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等后续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6年9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必要文件。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能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发展,确保未来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亦确认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的信息披露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已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签章页(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玲玲 刘小进

经办律师:

孟丽君

2026年 9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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