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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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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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9日15:00在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13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
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赖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2名,代表股份3109307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1.276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47人,代表股份24482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482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3098555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1.0649%;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41名,代表股份10752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119%。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的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会议推举的计票人与监票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共同
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10742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6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1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8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742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6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1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8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742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6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1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8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742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6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1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8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742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6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1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8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生效以议案3表决通过为前提,由于议案3已表决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生效。
6.《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1061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4%;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弃
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3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927%;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82%;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91%。
此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1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26%;
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89%;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3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927%;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82%;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91%。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玲玲陈虹
经办律师:
孟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