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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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5年4月22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赖凯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50名,代表股份
3139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624%。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
托代理人共计42名,代表股份12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7%。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3131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15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股份74700股,法律意见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法律意见书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8%;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8%;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8%;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0%;反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277%;反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3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5、《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8%;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031%;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8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经办律师:
莫培艳
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