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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帮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

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

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

1/11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11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信息申报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3/11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章股票锁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4/11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九条公司通过章程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

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者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

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

5/11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股份减持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两个

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6/11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7/11(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七章股份增持

第三十七条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8/11(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

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

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披露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九条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四十条属于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属于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四十二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9/11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八章股本变化导致股东权益被动变化的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条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股本变动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司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者归属;

(七)股票期权集中行权;

(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

(九)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增加的事项。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的股本变动相关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公司因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因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

10/11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

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章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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