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3证券简称:盛帮股份公告编号:2025-045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09:15至2025年
11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1388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赖凯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40人,代表股份310449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1820%(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
股份309721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038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1人,代表股份72822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43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2人,代表股份72922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43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1人,代表股份72822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435%。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律师以现场结合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1.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2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2%;
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10%;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2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2%;
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10%;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2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2%;
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10%;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7%。
1.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2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2%;
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10%;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7%。
1.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2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2%;
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10%;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7%。
1.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2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2%;
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10%;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7%。
1.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2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2%;
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10%;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7%。
1.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2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2%;
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10%;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7%。
1.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2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2%;
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10%;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7%。
1.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10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4%;
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54%;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63%;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83%。
1.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2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2%;
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10%;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7%。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7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80%;
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7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10%;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7%。
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赖喜隆先生、赖凯先生、范德波先生、付强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92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2%;
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10%;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赖喜隆先生、赖凯先生、范德波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选举赖喜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9721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6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当选
4.02选举赖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9721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当选
4.03选举范德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9721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表决结果:当选(五)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钟洪明先生、李越冬女士、吴孟强先生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选举钟洪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972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6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
表决结果:当选
5.02选举李越冬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9722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5%。
表决结果:当选
5.03选举吴孟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972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
表决结果:当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车千里律师、许晶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