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5证券简称:华康洁净公告编号:2025-135
转债代码:123251转债简称:华医转债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14:30
2、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18号3栋29楼
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谭平涛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496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4370183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52.6681%。其中:现场
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464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370183股的52.35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2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370183股的0.30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32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0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370183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2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370183股的0.3083%。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本次股东会无法现场出席的董事通过腾讯会议方式参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
表决: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谭平涛先生、谢新强先生、谭咏薇女士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1:审议通过了《选举谭平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68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20%。
议案1.02:审议通过了《选举谢新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683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66%。
议案1.03:审议通过了《选举谭咏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683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73%。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徐凯先生、郭孟焕女士、齐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2.01:审议通过了《选举徐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683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04%。
议案2.02:审议通过了《选举郭孟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683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1.0078%。
议案2.03:审议通过了《选举齐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684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苑玲、胡云(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