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21楼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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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正文.................................................6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8
三、本次激励计划归属事项..........................................8
四、本次激励计划部分作废事项.......................................11
五、结论意见...............................................12
第三节签署页...............................................13
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华康洁净、上市公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华指司或公司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指
激励计划、本计划票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拟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本次调整指相关事项公司本次拟进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本次归属指属期的归属实施相关事项公司本次拟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本次作废指授但不得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授予日指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价格指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考核管理办《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指法》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指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1指号》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本法律意见书指
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6鄂国浩法意 GHWH132号
致: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接受华康洁净的委托,担任华康洁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
律问题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四)公司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相关文件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承诺函等,所提供的文件中所有的签字和印鉴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同意公司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项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项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2025年8月1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25年8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6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作废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6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
7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内容如下:
公司已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6年5月22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6年4月
22日的公司总股本107776866股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3403400股后的
股本1043734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0874693.20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18.00元/股调整为17.81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归属事项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
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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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50%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50%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5年8月19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本次归属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其成就情况如下: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201名激励对象中:除
9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况说明
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3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198名激励对象在办理归属时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汇会审[2026]0060号):
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公司2025年净利润134796008.13元(剔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除公司涉及激励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的数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据),不低于1.00亿元。达到了公司本次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符合归属条件。
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1.00亿元
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1.50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且剔除公司涉及激励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201名激励对象中:除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3名激励对象离职外,173名激励对象个人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24名激励对象个人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 层面归属比例为 25%,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所示:面归属比例为0%。
个人考核评
A B C D价结果个人层面归
100%25%0%
属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
因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三)归属人数及归属数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
10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及公司出具的声
明与承诺等相关资料,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中,173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A”/“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24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25%;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D”,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前述197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229.79
5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及归属人数、归属数量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部分作废事项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相关激励对象离职相关文件及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
相关资料,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9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二)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作废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及公司出具的声
明与承诺等相关资料,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24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25%;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D”,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故前述 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6.245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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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及归属人数、归属数量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1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刘苑玲胡云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