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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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101 号
致: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及《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指派刘苑玲律师、黎亚琼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18号3栋29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谭平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20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5464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174%;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4名,代表股份8638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8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85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86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86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86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86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38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86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38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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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86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及剩余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86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议案6涉及董事薪酬、议案8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刘苑玲黎亚琼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