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3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涉及律师核查的事项.................................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2涉及律师核查的事项................................11
第二部分发行人变化情况的更新.......................................19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9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9
三、发行人的业务.............................................21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1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5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9
七、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2
八、发行人的税务.............................................32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3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3
十一、结论................................................35
3-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025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了《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4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此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更新为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6月(以下将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简称为“补充报告期”),且发行人披露了《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半年报》”)。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及发行人本次发行报告期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
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就本所律师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涉及律师核查的事项
发行人存在部分租赁房产暂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出租人未提供出租房产
的权属证书、租赁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备案登记手续等情况。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存在拟新增投入或尚未实缴补足的投资情况,公司认定其中部分为财务性投资。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6221.46万元,其他非流动账面价值为24901.08万元。最近两年及一期,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330.10万元、
8518.82万元和8387.30万元,2024年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和巩固客户关系等考虑
将部分场地出租。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1)存在瑕疵的租赁房产面积占发行人经营用房面积的比例、具体用途
及重要性,存在的法律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及替代措施。
(13)发行人对外出租房产(含工业用房、商业用房)面积、租金收入及
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其占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1)(1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境内主要经营用房的相关合同、产权证书、租赁备案等材料,判断其在租赁法律效力方面是否存在瑕疵情况,计算相关瑕疵面积占发行人境内主要经营用房面积的比例,结合具体用途及重要性判断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2、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出租的相关情况,通过公开查询工
商信息、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获取参股公司出具的说明等方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相关的经营范围、
经营资质、业务开展及持有的涉及“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相关情况。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存在瑕疵的租赁房产面积占发行人经营用房面积的比例、具体用途
及重要性,存在的法律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及替代措施
1、发行人存在瑕疵的租赁房产面积整体占比较小,且该等租赁房产主要用
于日常办公、可替代性较强,不涉及核心经营用房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或承租的超过1000.00平方米的境内经营用房共计100处,面积合计为619888.41㎡,结合租赁法律效力,租赁房产存在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部分租赁房产发行人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已明确约定了租赁权利义务关系,发行人能够合法租赁使用该等房产上述租赁房产中共有5处发行人经同意而合法租赁使用、已在其他书面文件
中明确约定过租赁关系的情形,有关政府部门或产权单位已出具确认其租赁关系事实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文件,发行人能够合法租赁使用该等房产,不属于影响发行人合法租赁使用房产的瑕疵租赁。
(2)部分租赁房产出租人尚未提供权属证书、相关说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出租权利存在或有瑕疵上述租赁房产中共有18处的出租人尚未提供出租房产的权属证书,其中2处房产已与当地政府签署了关于场地租赁使用的投资协议、入驻协议或取得了有
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其余16处租赁房产的出租人尚未提供权属证书、相关
说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合同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坐落面积(㎡)具体用途重要性到期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软通动力信仅用于日常成都华钰国胜物静园西路877号菁蓉都成都地区
1息技术服务有限10292.942029-09-09办公,非核心
业管理有限公司会项目2号地块29号办公场所公司经营用房
楼8-9层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大同市御东新区云山街南侧能源1号楼仅用于日常大同软通动力数大同地区
2建设项目管理有(科技园区研发中心)1967.782029-01-31办公,非核心
字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限公司第五层(除市发改委展经营用房示厅)仅用于日常上海软通动力实上海高境经济发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上海地区
32213.302026-05-31办公,非核心
业有限公司展有限公司80号南楼9-10层办公场所经营用房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数字能源仅用于业务辽宁软通智新科沈阳市沈河区泉方家栏路与江东街西
43000.002031-09-30业务所需开展,非核心
技有限公司园街道办事处北角,沈河区体育馆外场地经营用房侧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仅用于日常天津软通动力技天津地区
5(天津空港经济大道55号科技大厦十2772.682025-12-06办公,非核心术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
区)服务中心层经营用房北京同方信息安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仅用于日常
北京尚东嘉华科2027-02-28北京地区
6全技术股份有限西路8号院尚东数字谷2590.25办公,非核心
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办公场所公司40号楼4层整层经营用房
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租赁合同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坐落面积(㎡)具体用途重要性到期日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仅用于日常北京软通华方科北京通明湖信息北京地区
7区科谷一街8号院8号1844.222026-12-31办公,非核心
技发展有限公司城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楼24层经营用房出租方为当地政府部门
下属企业,已宜城市产业园区湖北省宜城市高新科生产制造软通计算机(湖提供土地证,
8发展投资有限公技产业园一期14#、26220.002025-12-25及办公场
北)有限公司因尚未完全
司15#、16#楼所开发建设完毕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仅用于日常北京软通动力教无锡中关村软件无锡中关村软件园21无锡地区
91901.922026-09-30办公,非核心
育科技有限公司 园发展有限公司 号楼(A3 栋)401、 办公场所经营用房
408-420室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仅用于项目
深圳软通动力信腾讯科技(武汉)腾讯大道1号腾讯武汉租赁客户
103465.412026-12-31执行,非核心
息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写字楼 3 楼 D 场地办公经营用房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软通动力信息技仅用于项目美的集团武汉制新区花城大道8号武汉租赁客户
11术(集团)股份1100.002025-11-19执行,非核心
冷设备有限公司 软件新城三期 C22 栋 7 场地办公有限公司经营用房楼盐城市盐南高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仅用于日常盐城软通动力信盐城地区
12 区大数据产业园 新区大数据产业园 B15 3826.00 2027-04-30 办公,非核心
息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发展有限公司栋三层四层经营用房镇江润科信息产仅用于日常镇江软通数字科江苏省镇江市润兴路镇江地区
13业园发展有限公1500.002026-03-31办公,非核心
技有限公司66号办公场所司经营用房郑州软通动力互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仅用于日常郑州科教产业运郑州地区
14联网服务有限公慧科路33号西亚斯科1328.502026-05-31办公,非核心
营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司教产业园11号楼5层经营用房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大同市御东新区仅用于日常大同软通动力数云山街南侧能源1号楼大同地区
15建设项目管理有2055.362030-05-19办公,非核心
字科技有限公司(科技园区研发中心)办公场所限公司经营用房
第四层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仅用于项目西安软通动力技西安荣耀终端有韦曲街道荣耀科技园租赁客户
162105.622028-05-31执行,非核心
术服务有限公司限公司南区5号楼三层及5号场地办公经营用房楼二层部分区域
注:已于2025年7月1日解除租赁协议后退租。
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部分租赁房产系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出租权利存在或有瑕疵上述租赁房产中共有1处租赁房产坐落土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上述租赁房产的出租人暂未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就出租事项履行内部审议程序的相关证明文件,该出租行为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该租赁房产坐落的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不涉及耕地及农用地,出租人已提供其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合同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坐落面积(㎡)具体用途重要性到期日软通动力信息技北京市丰台区西铁营中仅用于日常北京强金商业管北京地区
1术(集团)股份有路1号院1号楼1690.342027-06-30办公,非核心
理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
限公司1601-1610单元经营用房
(4)部分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但根据《民法典》规
定不影响租赁的法律效力,发行人有权继续租赁使用该等房产除上述情况外,相关租赁房产还存在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据此,该等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的相关承租主体有权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使用承租的房产。
综上,上述第(1)项和第(4)项情况不影响发行人合法租赁使用房产,第
(2)项和第(3)项租赁房产中在租赁法律效力方面存在或有瑕疵的面积为
69874.32平方米,占发行人主要经营用房的比例约为11.27%,整体占比较小,
且该等租赁房产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可替代性较强,不涉及核心经营用房。
2、上述租赁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该事项已出具承诺
上述存在瑕疵的租赁房产主要用作办公用途,无需对经营场地进行复杂长期的特殊化改建,同等条件的房产在当地供应较为充分,具有较强的替代性。同时,相关承租主体未因承租该等房屋发生任何争议、纠纷,亦不存在出租方或第三方
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张租赁行为无效的情形,上述存在瑕疵的租赁房产面积占比较小、可替代性较强,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屋,发行人的相关承租主体能够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将持续跟进上述租赁房产相关瑕疵的妥善解决,防范租赁风险的发生,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天文已出具承诺,“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其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或被相关部门处罚而
导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产生任何损失、费用、支出,本人将全额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前述任何损失、费用、支出,以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免于遭受损失,发行人无需向本人支付任何对价。如因上述事项而导致无法继续租赁房产的,本人将协助落实新的租赁房源,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搬迁损失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存在瑕疵的租赁房产面积整体占比较小,且该等租赁房产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可替代性较强,不涉及核心经营用房,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该事项已出具相关承诺。
(二)发行人对外出租房产(含工业用房、商业用房)面积、租金收入及其占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
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出租房产主要系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购软通计
算机时承继等原因,租金收入占比较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出租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租金收入(万元)租赁面积序号权利人权证编号坐落
(㎡)2025年2024年20232022
1-6月度年度年度
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租金收入(万元)租赁面积序号权利人权证编号坐落
(㎡)2025年2024年20232022
1-6月度年度年度
北京软北京市海淀
通旭天京(2023)海区西北旺东
1科技发不动产权第路10号院东632.0074.80161.33163.32159.26
展有限0040231号区16号楼-2公司至5层101软通动
苏(2016)无力信息无锡市滨湖锡市不动产
2系统服区绣溪路554745.6496.89172.2564.6358.76
权第0068958务有限号号公司
苏(2025)无软通计无锡市锡山锡市不动产
3算机有经济开发区3176.3641.4964.74--
权第0021992限公司春笋东路118号
苏(2025)无软通计无锡市锡山锡市不动产
4算机有经济开发区29611.49299.27602.40--
权第0021921限公司春笋东路108号无锡市锡山
苏(2025)无软通计经济技术开锡市不动产
5算机有发区春笋路14310.11200.15254.38--
权第0022768
限公司北、同方计算号机东
合计712.591255.10227.95218.02
占营业收入比例0.05%0.04%0.01%0.01%
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对外出租主要系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购软通计算机时承继等原因,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租金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低于0.1%。
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相关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和业务开展,发行人境内参股公司不涉及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持有的少量车库、车位及成套住宅(员工宿舍)均为自用,不涉及相关土地的后续开发安排
(1)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存在房地产开
发相关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和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即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亦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境内参股公司不涉及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及商业房产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持有的少量车库、车位及成套住宅(员工宿舍)均为自用,不涉及相关土地的后续开发安排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境内参股公司不涉及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相关土地的开发、序号主体权证编号类型取得方式和背景
(㎡)使用计划和安排
3-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建筑面积相关土地的开发、序号主体权证编号类型取得方式和背景
(㎡)使用计划和安排
渝(2025)江北区不
其他商服用信托财产分配所得,
1重庆软通动产权第0002988102839.60不涉及
地/车库/车位作为自用办公号等25项
苏(2025)无锡市不成套住宅(员新增业务主体历史
2软通计算机39.57不涉及动产权第0021747号工宿舍)持有的员工宿舍
苏(2025)无锡市不成套住宅(员新增业务主体历史
3软通计算机48.50不涉及动产权第0021750号工宿舍)持有的员工宿舍如上表所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持有的涉及“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为少量车库、车位及成套住宅,均作为自用,不涉及相关土地的后续开发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租金收入占比较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相关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和业务开展,发行人境内参股公司不涉及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持有的少量车库、车位及成套住宅均为自用,不涉及相关土地的后续开发安排。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2涉及律师核查的事项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37832.03万元,用于京津冀软通信创智造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AIPC 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
软通动力怀来智算中心(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和计算机生产车
间智能升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四)。
项目一将建设包括信创产品生产、研发、适配、展示、售后等要素的全覆盖,建成后将形成包括信创 PC、开源鸿蒙 PC、信创服务器、液冷服务器、AI服务器等产品在内生产制造能力。营业收入测算系以软通计算机历史平均销售价格及市场类似产品价格为基础。项目二将建设成集生产与研发为一体的 AIPC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建设标准以“灯塔工厂”为标杆,截至2025年1月15日,全球“灯塔工厂”数量达到189家,其中我国入选企业79家。项目二平均毛利率7.72%,高于智通国际2022年-2024年平均毛利率5.98%。
3-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一及项目二拟通过购置厂房方式实施,目前已签署《购置意向协议书》,合计拟使用99298.45万元用于厂房投资。根据申报材料,计算产品与智能电子业务采取柔性生产方式,相关产线没有额定产能。
项目三建成后,将提供集训练与推理共 3316.15P 算力能力,营业收入测算以实际运营端各平台相关算力租赁服务出租价格为基础。项目四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无尘洁净车间及对现有生产线的智能化升级,为技改类项目,不涉及效益预测。
根据申报材料,项目一、项目二及项目四不属于环保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首发募集资金463002.35万元已使用337867.98万元,募投项目多次变更,且其中部分项目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日期自2022年
12月31日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延期时间较长。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6)项目一、项目二及项目四无需取得环评手续的具体依据及合规性。
(9)本次发行各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各明细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假设及主要计算过程,测算的合理性,募投项目购置厂房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在已有场地出租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仍使用募集资金购置厂房的必要性,相关厂房是否均为自用,是否存在出租或出售计划,为确保募集资金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的措施及有效性,并请出具相关承诺。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6)(9)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1、获取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备案、环评等批复文件,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规定,分析项目一、项目二及项目四无需取得环评手续的合规性。
3-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获取发行人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研发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
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或预计可取得的研发成果等说明。
3、查阅发行人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获取发行人签署的厂房购置意向协议、项目备案
及节能审查意见等资料,了解厂房的具体安排、目前进度。
4、获取发行人截至2025年6月30日已有场地对外出租明细;访谈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涉及厂房出租的背景,分析募投项目新购置厂房的必要性;
获取发行人出具的防止募集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项目一、项目二及项目四无需取得环评手续的具体依据及合规性针对项目一,公司已取得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京通经信局备〔2025〕011号)。该项目主要从事信创 PC 及终端、开源鸿蒙 PC、信创服务器、AI 服务器、液冷服务器的生产制造,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项下“计算机制造391”的环评项目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的规定,该项目不涉及“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针对项目二,公司已取得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锡新数投备〔2025〕379号)。该项目主要从事笔记本电脑的生产制造,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项下“计算机制造391”的环评项目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项目不涉及“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针对项目四,公司已取得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锡山开发区工备〔2025〕22号)。该项目主要系对软通计算机位于无锡的原有计算机生产制造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项下“计算机制造391”的环评项目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项目不涉及“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项目一、项目二及项目四无需
取得环评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各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各明细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假设及主要计算过程,测算的合理性,募投项目购置厂房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在已有场地出租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仍使用募集资金购置厂房的必要性,相关厂房是否均为自用,是否存在出租或出售计划,为确保募集资金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的措施及有效性,并请出具相关承诺。
1、本次发行各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各
明细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假设及主要计算过程,测算的合理性发行人已在《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中具体说明了本次发行各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
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各明细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假设及主要计算过程,测算的合理性。此外,发行人聘请了第三方工程造价评估机构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各募投项目的厂房投资所涉及的相关建设及装修投
入进行了复核,出具了《工程成本估算审核报告书》。经复核,该等项目主要工程量计算及单价选取依据总体充分,费用构成符合相关规定。
2、募投项目购置厂房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本次募投项目一和项目二拟购置厂房,具体情况如下:
3-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项目一购置厂房的具体安排,目前进度,及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的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项目一购置厂房的具体安排及进度如下:
序号事项进度
1发行人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已完成发行人与北京新通动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京津冀信创小镇信创
2已完成总部暨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购置意向协议书》
3取得《项目备案证明》(京通经信局备〔2025〕011号)已完成取得《关于京津冀软通信创智造基地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京通州发
4已完成改(能评)[2025]3号)
5建设方开展项目准备与建设开展中
6完成厂房建设后,发行人开展建成后标的物尽职调查待开展
标的物资产评估、正式合同草拟与评审、涉及买卖双方的其他相关程
7待开展序(建设方涉及国资交易程序)、正式购置合同签订
8缴费及不动产申报待开展
项目一厂房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TZ07-0102-0070 地块,该地块属于工业研发用地,因此建设相关厂房符合土地政策。该厂房建设系基于发行人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下的规划安排,符合当地城市规划。
(2)项目二购置厂房的具体安排,目前进度,及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的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项目二购置厂房的具体安排及进度如下:
序号事项进度发行人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AIPC 智能
1已完成制造基地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发行人与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AIPC 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厂
2已完成房购置意向协议书》
3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锡新数投备[2025]379号)已完成取得《关于 AIPC 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锡新数能许
4已完成[2025]7号)
5建设方开展项目准备与建设开展中
6完成厂房建设后,发行人开展建成后标的物尽职调查待开展
3-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事项进度
标的物资产评估、正式合同草拟与评审、涉及买卖双方的其他相关程
7待开展序(建设方涉及国资交易程序)、正式购置合同签订
8缴费及不动产申报待开展
项目二厂房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综合保税区吴都路与锡兴路交叉口,该地块属于一类工业用地,因此建设相关厂房符合土地政策。该厂房建设系基于发行人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下的规划安排,符合当地城市规划。
3、在已有场地出租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仍使用募集资金购置厂房的必要性,相关厂房是否均为自用,是否存在出租或出售计划,为确保募集资金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的措施及有效性,并请出具相关承诺
(1)在已有场地出租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仍使用募集资金购置厂房的必要性
1)公司对外出租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已有场地对外出租的情况如下:
对外出租面积序号权利人权证编号坐落
(㎡)北京软通旭天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
京(2023)海不动产权
1科技发展有限路10号院东区16号楼-2632.00
第0040231号公司至5层101软通动力信息
苏(2016)无锡市不动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5
2系统服务有限4745.64
产权第0068958号号公司
软通计算机有苏(2025)无锡市不动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33176.36
限公司产权第0021992号春笋东路118
软通计算机有苏(2025)无锡市不动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429611.49
限公司产权第0021921号春笋东路108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
软通计算机有苏(2025)无锡市不动
5发区春笋路北、同方计算14310.11
限公司产权第0022768号机东
3-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述对外出租中,序号1及序号2对应场地系办公楼,相应对外出租亦为办公用房出租,不涉及生产制造。序号3、序号4及序号5对应场地系厂房仓库及部分办公用房。
序号3涉及的主要承租方包括:英飞联(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线材供应商;中铁物流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物流;同服创展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客服服务。前述承租方在历史上即为计算机生产销售的产业链配套企业。因此,该等对外场地出租系业务开展的合理商业考量,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序号4涉及的主要承租方为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系同方股份下属公司,主营业务为空调生产制造。该项对外出租系历史原因造成,即软通计算机被收购前,归属于同方股份,其持有的工业厂房历史上即出租给同方股份下属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用作生产空调产线。前述出租系当时的统一安排,且在当时厂房建设时即按照空调生产专用厂房标准建设。发行人收购软通计算机后,承继了历史事实,并作为厂房所有方向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收取租金。
序号5涉及的主要承租方包括无锡安可馨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祥龙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无锡鸿发电脑刺绣有限公司等,前述企业与软通计算机无业务往来,主要租赁软通计算机部分闲置仓库。
2)在已有场地出租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仍使用募集资金购置厂房的必要
性
*目前对外出租涉及厂房仓库的相关房产均为软通计算机被收购前归属于
同方股份时期所建设,无法满足募投项目建设目标。同时,如前所述,序号3对外出租系产业配套,属于业务开展的合理安排;序号4对外出租系历史原因造成,且厂房标准为空调生产专用厂房,不具有变更基础;序号5系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厂房仓库利用率,具有商业合理性,且该租赁面积相对较小和零散,不具备进一步拓展的可行性。
3-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从募投项目规划看,项目一、项目二涉及厂房购置,有其各自规划需求。
具体来说,本次募投项目一围绕京津冀信创产业高地,打造智能制造基地,聚焦信创产品演进需求和 AI、云计算带动的服务器设备结构性需求,补足公司对应业务现有产线主要分布于南方地区及服务器产线总体产能偏低的现况。本次募投项目二面向公司高性能消费级 PC 领域在 AI 技术驱动下的产品需求,打造智能制造基地,聚焦 AI 端侧落地带来的巨大业务机会和深刻产业变革,补足公司对应业务现有产线智能化程度不高、产能紧张的现况。因此,从智能基地建设的角度看,需要购置全新厂房,按照智能化标准全新设计,无法利用现有厂房。从区位需要角度看,项目一需要补足现有产线主要分布于南方地区的现况,有必要在全国重要的信创产业聚集地北京购置厂房;项目二面向全球客户,厂房需坐落于保税区内,因此均无法利用现有厂房。
综上,现有场地位置及状况无法满足募投规划需求,且现有已建成场地对外出租均为合理业务安排,故使用募集资金购置厂房具有必要性。
(2)相关厂房是否均为自用,是否存在出租或出售计划,为确保募集资金
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的措施及有效性,并请出具相关承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所购置厂房均为自用,不存在出租或出售计划,为确保募集资金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规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将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充分有效的利用。
同时,为确保募集资金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公司已出具承诺,“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投入合理。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厂房购置进度安排合理,相应厂房及土地符合所在地的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发行
3-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对外出租的现有场地位置及状况无法满足募投规划需求,且现有已建成场地对外出租均为合理业务安排,故使用募集资金购置厂房具有必要性。
第二部分发行人变化情况的更新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披露的《2025年半年报》,发行人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
份的主要股东较2025年3月31日未发生变化,但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CEL Bravo 持股数量于补充报告期内存在变化。
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发行人其他单独或或者合计持股超过 5%以上的股东为 CEL Bravo、FNOF Easynet、光大财务、赵勇。前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应合并计算。具体持股数量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CEL Bravo 73299338 7.6919%
2 FNOF Easynet 36692074 3.8504%
3光大财务65253390.6848%
4赵勇500000.0052%
合计11656675112.2323%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后新增
3-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8170000股股份被质押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共有131500748股存在被质押的情况,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况,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序号出质人质权人质押登记日质押股数(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23-08-152708400
中关村分行
2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4-06-0720120000
3中原信托有限公司2024-09-0219500000
4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4-10-236500000
5烟台华明投资有限公司2024-10-238000000
6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24-10-2410700000
刘天文杭州城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72024-12-1813340000(有限合伙)
8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25-01-2019000000
9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25-01-23610000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025-03-172862348
中关村分行
11中原信托有限公司2025-05-2345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025-08-1118170000
北京中关村支行合计131500748
发行人控股股东质押发行人股份主要系用于其个人生产经营,刘天文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8.23%,前述股份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亦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亦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
3-2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的业务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软件与数字技术服务、计算产品与智能电子业务,以及数字能源与智算服务。根据《2025年半年报》《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
2025年1-6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2025年1-6月
项目金额(万元)比例
软件与数字技术服务891984.7356.56%
计算产品与智能电子675554.0642.84%
数字能源与智算服务9567.390.61%
合计1577106.1710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在补充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除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关联方外,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天文新增直接投资设立两家企业,发行人董事刘会福新增任职一家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等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1北京智通睿创科技有限公司刘天文直接控制的企业
2深圳智通睿创科技有限公司刘天文直接控制的企业
无锡晟汇云智管理合伙企业
3刘会福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有限合伙)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其他关联方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AI Data 参股公司
3-2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2有云数智(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3软通医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软通数据安全信息科技(杭州)
4参股公司
有限公司
5河南西亚斯软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6云南数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7成都质数斯达克科技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8广东纳米智造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9智元创新(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软通迅腾(河北雄安)数据技术
10参股公司
有限公司
11珠海市国资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12北京软通领航科技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13智慧科技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14通力互联以前年度同一控制下的公司
15上海联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之关联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6软通宏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参股及担任高管的其他企业
以前年度实际控制人之参股公司,已于
17广州安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5月注销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18成都万科锦都置业有限公司
员担任董事的公司
19 UnitedStack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公司报告期内子公司之少数股东
20北京软通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21有云智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子公司的参股公司之控股公司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2025年半年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2025年1-6月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及截至报告期末的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情况更新如下:
3-2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25年1-6月
关联方交易内容金额占比
智慧科技及其子公司出售商品/提供劳务205.190.01
有云数智(河北)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884.200.06科技有限公司
智元创新(上海)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8.580.00科技有限公司
软通宏达(北京)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20.750.00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1118.720.07
注:上表中占比为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25年1-6月
关联方交易内容金额占比
通力互联及其子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813.340.06河南西亚斯软通教育科技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7.470.00有限公司
智元创新(上海)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361.030.03科技有限公司
有云数智(河北)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216.750.02科技有限公司
软通迅腾(河北雄安)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35.850.00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万科锦都置业有限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26.750.00
合计1461.190.11
注:上表中占比为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公司承租的成都万科锦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实际运营公司为成都华钰国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2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关键管理人员薪酬760.27
(4)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简化处理的未纳入租赁短期租赁和承担的租赁出租关联方负债计量的增加的使用低价值资产支付的租金负债利息支名称可变租赁付权资产租赁的租金出款额费用
2025年1-6月
上海联培教
育科技有限22.02-12.00--公司成都万科锦
都置业有限--449.2941.26-公司
2、关联方共同投资
报告期内,公司认缴3250万元、关联方智元创新(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认缴250万元、员工持股平台无锡软石数智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无锡
智海云鹏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1500万元,四方共同出资设立江苏软通天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期末余额项目关联方
2025年6月30日
智慧科技及其子公司772.53应收账款
软通医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57.62
长期应收款有云智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8857.29
3-2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长期应收款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
(2)应付款项和合同负债
单位:万元期末余额项目关联方
2025年6月30日
通力互联及其子公司218.00
成都质数斯达克科技有限公司1.00应付账款
河南西亚斯软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9.52
有云数智(河北)科技有限公司17.15
通力互联及其子公司3.63
有云数智(河北)科技有限公司114.06
广东纳米智造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750.00
软通数据安全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50.00
其他应付款云南数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34.00
智元创新(上海)科技有限公司2.91
珠海市国资数据技术有限公司300.00
北京软通领航科技有限公司40.00
河南西亚斯软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0.07
长期应付款北京软通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58.38
租赁负债成都万科锦都置业有限公司2020.79
智慧科技及其子公司18.28合同负债
有云数智(河北)科技有限公司58.02
注:租赁负债包括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报告期内的租赁房产更新情况如下:
3-2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承租人出租人坐落面积(㎡)租赁到期日号软通动力信息北京强金商业北京市丰台区西铁营
1技术(集团)管理服务有限中路1号院1号楼1690.342027-06-30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1601-1610单元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成都软通动力益州大道2555号紫光成都国微科技
2 信息技术服务 芯云中心 1 栋(B 座) 1802.13 2027-05-31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15/16层(电梯楼层
18/19)层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166杭州软通信息杭州鼎胜实业号鼎创财富中心2幢7
3技术服务有限2549.812026-07-19
集团有限公司层703、705室,8层公司
802、803、804、805
室怀来软通动力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信息技术有限中移在线服务太康东路86号中移在
41476.002026-07-04
公司洛阳分公有限公司线洛阳园区和创大厦
司 B 座五层东区上海软通动力上海高境经济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
52213.302026-05-31
实业有限公司发展有限公司80号南楼9-10层软通动力技术上海金桥出口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闽
6服务上海有限加工区开发股2614.152025-12-31
路539号9幢3层公司份有限公司北京同方信息北京尚东嘉华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
2027-02-28
7安全技术股份科技发展有限西路8号院尚东数字2590.25
(注)有限公司公司谷40号楼4层整层西安软通动力西安环普科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8技术服务有限产业发展有限天谷八路211号环普7365.932026-06-30
公司 公司 科技产业园 A2 幢 7F裕廊腾飞科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安软通动力企业孵化器天谷七路88号新加坡
9技术服务有限1720.202026-06-30(西安)有限腾飞科汇城西楼11层公司公司1101单元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软通动力技术湖南麓谷信息发区麓谷大道658号
10服务有限公司港开发有限公1500.252025-08-09
湖南麓谷信息港长沙分公司司
14002-01号房
镇江润科信息镇江软通数字江苏省镇江市润兴路
11产业园发展有1500.002026-03-31
科技有限公司66号限公司
12软通智算科技知识城(广州)广州市黄埔区知凤街1548.982026-05-31
3-2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承租人出租人坐落面积(㎡)租赁到期日号(广东)集团产业园发展集9号307-313、316房有限公司团有限公司河北雄安软通雄安科技产业河北省容城县容西片
13 教育科技有限 园开发管理有 区 A 单元社区中心 4# 1948.54 2026-06-24
公司限公司楼5、6层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大同软通动力大同市御东新云山街南侧能源1号
14数字科技有限区建设项目管2055.362030-05-19
楼(科技园区研发中公司理有限公司
心)第四层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安软通动力西安荣耀终端韦曲街道荣耀科技园
15技术服务有限2105.622028-5-31
有限公司南区5号楼三层及5公司号楼二层部分区域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塘雅镇纵三路东侧、软通计算机有浙江金义智园
16金义快速路北侧浙江27086.00-
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金义智园实业有限公司内南侧1号楼
注:已于2025年7月1日解除租赁协议后退租。
(二)知识产权
1、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主要注册商标如下:
序号商标图像权利人注册号国际分类有效期限
1软通动力79668516352025-06-21至2035-06-20
2软通动力7967182092025-06-21至2035-06-20
3软通动力79694743422025-06-21至2035-06-20
4软通动力8174588092025-06-21至2035-06-20
5软通动力81780698352025-06-21至2035-06-20
6软通动力81780708382025-06-21至2035-06-20
3-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商标图像权利人注册号国际分类有效期限
7软通动力81782141422025-06-21至2035-06-20
8软通动力8178602892025-06-21至2035-06-20
9软通动力81789836382025-06-21至2035-06-20
10软通动力81744454352025-06-21至2035-06-20
11软通动力81789841422025-06-21至2035-06-20
12软通动力82231374352025-06-21至2035-06-20
13软通动力8223287192025-06-21至2035-06-20
14软通动力82237730422025-06-21至2035-06-20
15软通动力82243779382025-06-21至2035-06-20
16软通动力80162080382025-06-28至2035-06-27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登记时间
1 天璇知识库 PPT 处理工具系统 2025SR0680593 软通广州科技 2025-04-25
2 天璇知识库智能问答工具系统 2025SR0707285 软通广州科技 2025-04-29
3 天元智算服务平台 2025SR0874873 软通智算广东 2025-05-27
4 软通手术视频教学 APP 系统 2025SR0977706 软通动力 2025-06-11
5 软通手术教学系统 2025SR0977716 软通动力 2025-06-11
6 软通 LES 实验室设备管理系统 2025SR0977700 软通动力 2025-06-11
软通天枢引擎
7 智慧监管资产中心系统 2025SR1065113 (南京)科技有 2025-06-23
限公司
3-2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主要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报告期内新设立及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存在更新的境内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日期(万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软通数智计算机(黑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3000
12025-04-22
龙江)有限公司中区南湖路1号办公楼2楼(人民币)
203室
软通产业园(无锡)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笋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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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
181号902室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其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未新增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存在较大影
3-2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响的重大合同、《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补充报告期内,对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该合同项下报告期内累计实现收入不低于48000万元)的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销
售合同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合同签约方合同标的签署日期履行情况合同类型软件与数字技术
1 客户 A 2023-12-28 尚在履行中 框架协议
服务软件与数字技术
2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23-07-03尚在履行中框架协议
服务
2、采购合同补充报告期内,对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或该合同项下报告期内实现采购不低于10000万元)的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情况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金额/序号合同签约方合同标的签署日期履行情况合同类型
1南京浩宁达电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2025-03-26已履行完毕34443.48
2天马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硬件产品2025-03-27尚在履行中框架协议
3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硬件产品2024-03-05尚在履行中框架协议
4上海赞禾英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硬件产品2023-09-18尚在履行中框架协议
5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硬件产品2024-11-01尚在履行中框架协议
3、借款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且借款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情况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贷款银行借款人借款金额担保方式借款期间
3-3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贷款银行借款人借款金额担保方式借款期间
2024-04-29至
1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软通动力65000-
2026-04-2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12-26至
2软通动力31008保证
北京分行2030-12-25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智通智能2025-06-11至
319697.86保证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苏州2025-12-0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智通智能2025-06-12至
410000保证
苏州分行苏州2026-06-1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软通计算2025-05-12至
515000保证
无锡锡山支行机2026-05-0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5-28至
6深圳软通10000保证
深圳福田支行2026-05-2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06-11至
7深圳软通18000保证
深圳福田支行2026-06-11
注:上述借款金额系截至报告期末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借款金额。
(二)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及《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合计为7680.96万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发行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付款合计为24652.71万元,主要为应付差旅、房租等费用。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
存在纠纷或争议,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发行人报告期末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纠纷。
七、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补充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25年5月
16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因公司变更经营范围而提出
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在补充报告期内的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新增收到的单笔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金额序号发放期间享受主体补贴依据(万元)软通动力天擎2025年《关于软通集团武汉基地持续发展项目
1(武汉)科技600
4-6月的合作协议》
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的官
方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版信用报告,登录发行人主要经营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网站进行了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补充报告期内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
程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应予披露的涉案
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2025年5月14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出具苏园关唯缉简违字〔2025〕36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因智通国际苏州在2024年的部分报关单中将“来料成品退运”误申报为“来料加工”,存在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决定
3-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智通国际苏州处以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智通国际苏州已缴纳前述罚款。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认定智通国际苏州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处理,罚款金额较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智通国际苏州前述海关方面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智通国际苏州受到的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相关方无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一、结论
除上述已披露的信息外,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其他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条件。
2、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