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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科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31 00:00 查看全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科技”或“发行人”或“公司”)于2022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6.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33,8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5,725,065.9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8,074,934.1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9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和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3月23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兴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娟

保荐代表人 谢安、蒋文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 2023年8月,原保荐代表人钟朗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东兴证券委派陆献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3年12月原保荐代表人毛豪列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东兴证券委派王义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4年12月,保荐代表人王义先生、陆献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东兴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谢安先生、蒋文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237

注册资本 80,000,000.00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樟湾路16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樟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范和强

实际控制人 范和强、张静

董事会秘书 吴学友

联系电话 0571-863185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年3月16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3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6年3月3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

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事由 保荐机构原指定钟朗先生、毛豪列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8月,钟朗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东兴证券委派陆献先生接替其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3年12月毛豪列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东兴证券委派王义先生接替其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4年12月,王义先生、陆献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东兴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谢安先生、蒋文先生接替其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1号)。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24年7月3日,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75.50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8.82%,公司迟至8月30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二、2023年11月,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守新材料)共同出资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及前述披露内容按时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东出资进展情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和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吴学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具体情况公司已进行公告(公告编号2025-50)。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除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和控股子公司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进展情况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13,557.44元,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 安

蒋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0年六,月51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李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月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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