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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科技: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以外,应当向股东提供安全、经

济、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并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的具体时间及程序。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

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

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1237”;

(二)投票简称为“和顺投票”。

第十条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如深交所对于股东会互联网系统表决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应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十七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本制度

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股票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同理。

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均不得超过章程规定人数,所投选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股东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九条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公司依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公司依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全

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如适用),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股东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承担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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