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20号
致: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15:0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獐湾路16号办公楼2楼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16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4月1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根据该《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2025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范和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6%)递交的《范和强提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用于投资建设碳纤维项目的函》,提议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用于投资建设碳纤维项目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建设碳纤维项目的议案》。公司股东范和强先生提出的增加股东会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前述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獐湾路16号办公楼
2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范和强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
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
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84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51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38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976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5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6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7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84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01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和《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70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8%;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6%;
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70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8%;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6%;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70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8%;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6%;
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47%;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70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8%;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6%;
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47%;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80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1%;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3%;
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0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43%;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3%;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及调整部分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45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85%;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94%;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45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85%;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94%;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范和强、张静、张伟、范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9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04%;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6%;
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9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72%;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9%;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74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1%;反对9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3%;
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4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59%;反对9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7%;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47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9%;反对1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5%;
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5%;反对1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1%;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70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5%;反对1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5%;
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70%;反对1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1%;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5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76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1%;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9%;
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87%;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4%;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70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5%;反对1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5%;
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70%;反对1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1%;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481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
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9%;反对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7%;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46%;反对13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33%;
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46%;反对1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33%;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1%。
基于谨慎性原则,股东范和强、张静、张伟、范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9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98%;反对13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2%;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9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38%;反对1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4%;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建设碳纤维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8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6%;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0%;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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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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