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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科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37证券简称:和顺科技公告编号:2025-062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基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和兴

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碳纤维”)的整体发展战略考虑,为了更好的推进业务发展,2025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6000.00万元对和兴碳纤维进行增资,并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和兴碳纤维另一股东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次增资放弃优先认购权。

本次增资完成后,和兴碳纤维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800万元增加至21800万元,公司持有和兴碳纤维股权由87.3544%提升至90.8349%。和兴碳纤维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增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3年12月12日

3、法定代表人:范和强

4、注册资本:人民币 15800 万元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4MA8GFMNQ7P

6、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经七路299号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碳纤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成纤

维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技术进出

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股东方股权比例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3544%

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6456%

合计100.00%

9、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0月31日

资产总额168534504.37526662375.20

负债总额63007605.03374079014.59

净资产105526899.34152583360.61

项目2024年度2025年1-10月营业收入0.000.00

净利润-2349892.70-2943538.73经查询,和兴碳纤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本次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增资前增资后股东方

出资金额(万元)股权比例出资金额(万元)股权比例杭州和顺科技股

1380287.3544%1980290.8349%

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恒守新材

料科技合伙企业199812.6456%19989.1651%

(有限合伙)合计15800100.00%21800100.00%

三、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增资协议主体

甲方: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增资方案

协议各方就本次增资事宜已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增资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乙方同意以人民币

6000万元(“增资款”)认购甲方6000万元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后,甲方股

权结构为乙方出资额19802万元,出资比例90.8349%,丙方出资额1998万元,出资比例9.1651%。

(三)增资的缴付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合理时间内将增资款汇入甲方指定的以甲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甲方须在收到乙方增资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面交或快递)正式的收款凭据。甲方需在乙方将出资款支付至甲方账户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四)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协议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和兴碳纤维进行增资主要系遵循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满足高性能碳纤维项目建设和未来经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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