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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科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31 00:00 查看全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科技”或“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和顺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谢安 联系电话:010-66555305

保荐代表人姓名:蒋文 联系电话:010-6655530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是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M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2025年度公司净利润持续下滑并且出现大额亏损。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醒公司积极改善经营成果。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和顺科技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已按会计准则要求对相关资产减值情况进行了处理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025年度公司业绩持续下滑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净利润出现大额亏损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醒公司积极改善经营成果。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5年8月2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详见本报告书“四、其他事项之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无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非净利润同比继续下降,持续出现大额亏损。主要原因系公司BOPET簿膜产品因市场竞争激烈,市场销售价格持续下滑,同时公司厚膜产线开工率不足,产品成本偏高,虽然公司营业收入增长,但产品结构尚在调整,主营业务毛利尚未明显改善。公司于报告期期末对存货、合同资产及固定资产等进行了减值测试,计提了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和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 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醒公司积极改善经营成果。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是 不适用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是 不适用

5、填补被摊簿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6、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 是 不适用

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对公司资金占用的承诺

10、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1号)。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24年7月3日,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75.50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8.82%,公司迟至8月30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二、2023年11月,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守新材料)共同出资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及前述披露内容按时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东出资进展情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和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吴学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具体情况公司已进行公告(公告编号2025-50)。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安

蒋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16年3月3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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