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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目的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应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并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熟悉和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

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分析师会议或者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投资者说明会;

(五)公司网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九)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直播;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会进行报道。

(四)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可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网站:

(一)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二)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三)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七条现场参观:

(一)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三)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同时应设立投资者联系传真、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电子邮件沟通: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

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公共传媒:

(一)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二)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三)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董事会有权决定调整确定的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所属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

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披露。具体格式见附件1。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高管人员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度与机制。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并持续优化相关工作机制。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

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六)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七)权利保障。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

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八)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第三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法规,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

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四十一条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交由公司妥善保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及时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及时更新和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通过收集和答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可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也可根据情况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四十六条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好接待,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现场参观、座谈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四十九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条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应将相关信息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应当按照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三条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五十四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

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长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附件1

证券代码:301237证券简称:和顺科技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日期

第151页共604页附件2承诺书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年【】月【】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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