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2025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现将2025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周中胜,1978年10月生,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中国社科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苏州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学院副院长,兼任苏州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600736)独立董事、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1555)独立董事、苏州市港航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现场方式1次,通讯方式7次),没有缺席和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对本年度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经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召开4次股东会,本人列席3次股东会。
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程序,重大经营事项等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审议事项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依据公司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决策的支持监督作用。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召集并主持相关会议,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能力和资质进行审核、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提名委员会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对聘任公司副
总裁事项进行了审议,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被提名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充分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3、战略委员会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且参与审议了
各项议案,对各项议案均进行了充分的事前了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与其他委员一起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其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审议,本人和其他独立董事均认为议案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重点工作事项及审计情况,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经验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在年度审计过程中,本人作为会计专业人士,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与年审会计师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控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确保2025年年报审计工作的及时完成,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五)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坚持以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独立、审慎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过程中,本人重点关注决策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要求公司在会前完整提供财务数据,并结合本人会计专业背景,从财务影响等角度进行核查与判断,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计提减值的合理性、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等,推动公司在重大事项决策中更透明、更审慎。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媒体报道等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影响,切实督促公司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2025年,本人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共计15天。公司灵活采用现场与通
讯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本人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2025年度,本人与其他几位独董一同前往宁德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与考察学习活动,重点围绕子公司经营情况、新能源板块发展及行业前沿动态进行了深入调研与分析。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就重要事项积极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在召开董事会及其他会议前,公司均能及时全面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其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于2025年11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关联交易均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查及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过程合法合规。以上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作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报告均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同时,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本人未发现公司财务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及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向上级国资管理机构报告并取得批复的前提下,于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在审计工作中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具备从事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本人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9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公司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的提名及聘任进行审核,本人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进行了审议,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制度规定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2025年度未发生其他需要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就相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运作情况,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
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周中胜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