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规定和要求,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
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5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300名、注册会计师2523名、从业人员总数993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802名。
立信2025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5年度立信为770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9.16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3家。
截至2025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选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同时,《选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
截至2025年4月,立信已连续服务公司8年。根据《选聘办法》规定,公司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年报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完成,实现年审机构的平稳过渡,根据上述关于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上级国资管理机构报告并取得批复,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2025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事项由董事会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
三、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立信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评估及舞弊风险的评估及相关应对措
施、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立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立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
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年4月14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与立信在年报审计事前、事中、事后召开沟通会议。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审计工作相关事项以及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判断认为与治理层
责任有关的重大事项的汇报,深入了解公司2025年度业绩情况以及年报编制进度等,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同意立信负责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就独立性问题所做的声明以及就关键审计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所作的说明。
(三)2026年4月13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查立信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
经济利益;立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立信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不存在自我评价,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审计委员会监督,在本次审计工作过程中立信及审计小组成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具体情况如下:
(一)专业胜任能力评价
审计小组项目主要人员对本公司的经营状况熟悉,组成人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职业证书,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
(二)审计工作计划和具体审计程序执行评价
在本次年度审计过程中,立信审计小组通过了解公司经营业务活动,制定了具体的审计工作计划,为完成审计任务和减少审计风险做了充分的准备。
立信审计小组在2025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恰当、合理的审计程序,有效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其编制进行了风险评估,对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行为进行了客观评价,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审计小组在本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
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发表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
六、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立信的独立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在对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工作。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能够充分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5年经营成果,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