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9证券简称:普瑞眼科公告编号:2026-031
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899号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旭阳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如下:占公司有表决
代表有表决权股
人数/人权股份总数的
份数/股比例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326438645943.2519%
托代表
现场投票46385138542.8925%其中
网络投票285350740.3594%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961904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余额为755267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8863781股,下同。
2.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如下:
占公司有表决代表有表决权股
人数/人权股份总数的
份数/股比例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
305568740.3741%
委托代表
现场投票2218000.0146%其中
网络投票285350740.3594%
注: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373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8%;反对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3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55%;反对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366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7%;反对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7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83%;反对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373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8%;反对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3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55%;反对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373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8%;反对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3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55%;反对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348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反对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9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60%;反对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3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370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0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68%;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355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9%;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5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32%;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32%;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雨虹律师和陈楹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