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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制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根据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六)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

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

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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