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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

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二条监事会的构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监事离任与辞任

1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辞职或被解职的,应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五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五年为限。

第四条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2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六条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七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4第九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或公司公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5第十二条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监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等方式进行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发送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6第十六条回避表决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如因监事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该审议事项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会议录音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7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决议的执行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附则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8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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