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宏源药业”或“公司”)委托 指派陈鹏律师、徐青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预留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
25SH3100012/PC/pz/cm/D3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 所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宏源药业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宏源药业本次授予
25SH3100012/PC/pz/cm/D3 2事项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8月 26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年 8月
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年 8月 26日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内部已于 2025 年 8 月 28日至 2025 年 9月 6日对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并于 2025年 9月 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于 2025年 9月 15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5SH3100012/PC/pz/cm/D3 3《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等 以
及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
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于 2025年 10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于 2025年 10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宏源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于 2026年 9月 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九)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于 2026年 9月 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宏源药业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宏源药业本次调整、本次
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5SH3100012/PC/pz/cm/D3 4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宏源药业于 2026年 5月 20日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宏源药业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宏源药业总股本 400006800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3200000 股后的股本
396806800 股为基数 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 19840340.00元 由于回购专用账户中 3200000股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
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规则 按宏源药业全部总股本
400006800股折算后 用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的每 10股现金股利为 0.496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6年 6月 26日实施完毕。
(二) 本次调整的结果
1. 授予价格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为每股的派息额;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按 照 上 述 公 式 本 激 励 计 划 调 整 后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价 格
=7.75-0.0496=7.70 元/股(尾数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 即由 7.75元/股
调整为 7.70元/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宏源药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5SH3100012/PC/pz/cm/D3 5三.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宏
源药业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宏源药业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5SH3100012/PC/pz/cm/D3 6(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各激励对象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授予事项已
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
(二) 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日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宏源药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宏源药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于 2026 年 9月 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
定宏源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年 9月 10日。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6年 9月 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宏源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
定以 2026年 9月 10日为授予日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事项进行
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同意宏源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年 9月 10日。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宏源药业股东大会审议
25SH3100012/PC/pz/cm/D3 7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 12个月内的交易日。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事项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于 2026年 9月 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本
次授予事项的激励对象共71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05万股 授予价
格为 7.70元/股。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6年 9月 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宏源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7.70元/股。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源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6年 9月 10日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宏源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该等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 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
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
25SH3100012/PC/pz/cm/D3 8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根据宏源药业于 2025年 10月 15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5年 10月 14日。因此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6 年 10月 14日至 2027 年 10月 13日。
(二) 归属条件
1. 宏源药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宏源药业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25SH3100012/PC/pz/cm/D3 9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各激励对象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3. 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
前 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宏源药业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313名激励对象中 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前述归属
期任职期限要求 其余激励对象符合前述任职期限要求。
4.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年度 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目标值(Am)首次授予部分
2025年 23.00亿元
第一个归属期
注: 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 各归属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比例与对应
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相挂钩 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 X 确定
方法如下:
25SH3100012/PC/pz/cm/D3 10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100% X=100%对应考核年度
80%≤A/Am<100% X=A/Am
营业收入(A)
A/Am<80% X=0%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审字(2026)0101427号《审计报告》及宏源药业 2025 年年度报告 宏源药业 2025 年营业收入为
1939468837.26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上述规定 公司层面限制性
股票归属比例为 84.30%。
5. 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与其所在部
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根据各部门层面考核指标完成度设置部门层面
归属比例 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对各部门下发的各年度考核指标及/或公司与
各部门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部门层面业绩考
Y≥90% 80%≤Y<90% 70%≤Y<80% Y<70%
核完成度(Y)部门层面
100% 90% 70% 0%
归属比例
根据宏源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仍在
职的 308名激励对象中 59名激励对象所在部门 2025年度部门层面业绩考
核完成度处于范围 Y≥90% 对应部门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178名激励对
象所在部门 2025年度部门层面业绩考核完成度处于范围 80%≤Y<90% 对
应部门层面归属比例为 90%; 60名激励对象所在部门 2025年度部门层面业
绩考核完成度处于范围70%≤Y<80% 对应部门层面归属比例为70%; 11名
激励对象所在部门2025年度部门层面业绩考核完成度处于范围Y<70% 对
应部门层面归属比例为 0%。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部门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 由公司作废失效。
6.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5SH3100012/PC/pz/cm/D3 1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同时 针对额外背负攻关目标的激励对象和其他未额外背负攻关
目标的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不同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针对额外背负攻关目标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A”、“B”、“C”、“D”、“E”五个等级 分别对应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如下表所示:个人绩效
A B C D E考核结果个人层面
90%~100% 80%~90% 70%~80% 50%~70% 0%
归属比例
针对其他未额外背负攻关目标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
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分别对应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90% 70% 0%
根据宏源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仍在
职的 308名激励对象中 除 11名激励对象因所在部门 2025年度部门层面
业绩考核完成度不达标导致本次不可归属外 剩余的 297名激励对象中 48
名激励对象 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1
名激励对象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5%; 1
名激励对象 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3%; 78
名激励对象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0%;
151 名激励对象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 15名激励对象 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70%; 2 名激励对象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50%; 1 名激励对象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
25SH3100012/PC/pz/cm/D3 12(三) 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宏源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本
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296名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6.2175万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 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作废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原因、部门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得归属或递延至
下期归属 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的 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 本次作废的数量
根据宏源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鉴于(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中 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作废处理 92300 股; (2)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众环审字(2026)0101427号《审计报告》及宏源药业 2025年年度报告 公司 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939468837.26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84.30%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完全达标 308名在职的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 113821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3)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与其所在部
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部门层面业绩考核完成度为 80%≤Y<90%、70%≤Y
<80%及 Y<70%的 对应部门层面归属比例分别为 90%、70%及 0%。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仍在职的 308 名激励对象中 178 名激励对象所在部门
25SH3100012/PC/pz/cm/D3 132025年度部门层面业绩考核完成度处于80%≤Y<90% 60名激励对象所在部门
2025年度部门层面业绩考核完成度处于70%≤Y<80% 11名激励对象所在部门
2025 年度部门层面业绩考核完成度低于 70% 前述激励对象对应的 76303 股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个
人当期实际归属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部门层面
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仍在职的 308名激励对象中 除 11名激励对象因所在部门 2025年度部门层面业绩考核完成度不达
标导致本次不可归属外 剩余 297名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 2025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低于 100% 其中 1名为 95%、1名为 93%、
78名为 90%、151名为 80%、15名为 70%、2名为 50%、1名为 0% 前述激
励对象对应的 71741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综上 本次合计作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54165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尚需宏源药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
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尚需宏源药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25SH3100012/PC/pz/cm/D3 14(本页无正文 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陈 臻 律师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徐 青 律师
二〇二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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