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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46证券简称:宏源药业公告编号:2025-044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2025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5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14名调整为313名,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400.00万股调整为371.25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00.00万股调整为464.0625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0万股调整为92.8125万股,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2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本次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及本次授予事项尚需宏源药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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