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46证券简称:宏源药业公告编号:2025-040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罗田县凤山镇经济开发区宏源路6号公司会议中心
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国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1名,持有公司股份244596891股(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00068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200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396806800股,下同。),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41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331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19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20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8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673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39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3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78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44596891股,同意2441256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3%;反对4115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弃权597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8202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4.5665%;反对4115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4.7451%;弃权59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688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44596891股,同意2440956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1%;反对4415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597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72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4.2206%;反对4415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5.0910%;弃权59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688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44596891股,同意2440888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3%;反对4463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5%;弃权617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654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4.1422%;反对4463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5.1463%;弃权61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711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44596891股,同意244116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6%;反对4124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6%;弃权67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931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4.4616%;反对4124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4.7555%;弃权67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7829%。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44596891股,同意243935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5%;反对5832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5%;弃权7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118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2.3713%;反对5832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6.7247%;弃权78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904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25435091股,同意224796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6%%;反对6093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3%;弃权29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547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2.2039%;反对6093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4372%;弃权29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358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邓支华、廖胜如、程思远、肖拥华、曾科峰、丁志华、张海纯已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25435091股,同意2247830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7%;反对6226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2%;弃权29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414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2.0416%;反对6226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5995%;弃权29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358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邓支华、廖胜如、程思远、肖拥华、曾科峰、丁志华、张海纯已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25435091股,同意2248080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9%;反对59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6%;弃权30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664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2.3475%;反对59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2814%;弃权30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371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邓支华、廖胜如、程思远、肖拥华、曾科峰、丁志华、张海纯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纪宇轩律师、赵伯晓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