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48证券简称:杰创智能公告编号:2025-079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4日(星期一)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88号A座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孙超先生。
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55648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45%。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475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2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892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0%。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1人,代表股份
1079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4%。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按照公司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52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5%;反对1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2%;弃
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33%;反对1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1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5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6%;反对1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2%;弃
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870%;反对1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18%;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5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6%;反对1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2%;弃权
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870%;反对1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18%;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